承裝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 記申請書,檢附原登記執照、相關證件及登記費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名稱者。 二、變更地址者。 三、變更代表人者。 四、變更承裝業等級者。 五、變更資本者。 六、變更印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