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
  記申請書,檢附原登記執照、相關證件及登記費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名稱者。
  二、變更地址者。
  三、變更代表人者。
  四、變更承裝業等級者。
  五、變更資本者。
  六、變更印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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