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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東部土地開發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已墾土地除不妨礙統一規劃、整體開發及安置退除役官兵者,得維持現 狀外,其私有地及流失地,得參加統一開發。已登記公有土地則由有關 機關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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