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工程費之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按應納費額加收滯納金百
  分之一。但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依水利法第九
  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