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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工程費之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按應納費額加收滯納金百 分之一。但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依水利法第九 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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