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

  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以下簡稱工程費)以該水庫灌溉區域內受益土地
  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徵收對象。
  前項所稱受益土地以北港溪以南,二仁溪以北之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事
  業區為範圍。

  前條受益土地及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由曾文水庫管理局查定編造底冊
  ,層報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
  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曾文水庫管理局提出。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動,應由所屬縣市地政機關將其有關
  資料提供曾文水庫管理局辦理。

  工程費總額為稻穀七千零十四萬公斤及現金新臺幣三十億一千八百零二
  萬四千元。
  工程費自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徵收三十年。如徵收總額提前徵足或
  債務提前償清,自徵足或償清次年起停止徵收。但因災害或其他原因經
  本府核定減徵或緩徵時,徵收期限得延長之。

  工程費之收費標準依本府公告之耕作方式及灌溉制度訂定如附表。
  前項耕作方式及灌溉制度如水庫營運原則變更時,由本府另行公告,並
  依照法定程序修訂灌溉工程費之收費標準,總額及徵收年限。

  工程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
  一、自耕地: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設有典權者由典權人負擔。
  二、出租地: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地主負擔百分之四十,承租人負擔
      百分之六十。地主負擔部份由承租人在應付地租內負責扣繳。
  土地變更用途時,其未繳清之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一次繳清之。
  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工程費由本府委託嘉南農田水利會代徵。
  前項代徵所需費用,在年收工程費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核實支付。

  工程費每年分二期徵收,其起訖日期由嘉南農田水利會於開徵前報請本
  府建設廳核備並公告之。

  工程費自開始徵收之日起至民國六十九年第一期止徵收稻穀、民國六十
  九年第二期起徵收現金。
  前項徵收稻穀數量,依第五條所定收費標準以每公斤新臺幣十元之價格
  折算。但按本府公告之耕作方式與灌溉制度規定非輪植稻作當期之工程
  費,繳納義務人願以現金繳納時,應按左列各年度所定標準,折價繳納
  ,如當年度政府公告之蓬萊稻穀最低收購價格超過表列標準時,其超過
  部份,由政府負擔。但政府公告之蓬萊稻穀最低收購價格,低於表列當
  期之標準時,則照政府之公告價格繳納:
  六十五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一元
  六十六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二元
  六十七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三元
  六十八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四元
  六十九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五元
  稻穀之徵收由本府糧食局協助嘉南農田水利會依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
  七條規定辦理。

  工程費之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按應納費額加收滯納金百
  分之一。但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依水利法第九
  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5Ⅰ
臺灣省法規彙編三冊 171頁(78.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