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捐募應嚴守左列規定:
  一、應以自由樂捐方式,進行勸募,不得硬性規定認捐額數,強制攤派
      捐款。
  二、不得阻礙交通、攔街勸募或利用其他機會強迫募款。
  三、以義演、義賣、義展、義賽或其他遊藝方式發售捐募券者,應當場
      或利用其他場所,公開競賽,不得派送。
  四、長官不得向僚屬勸募。
  五、管理人不得向被管理人勸募。
  六、學校當局及教職員,不得向學生或動員學生勸募。
  七、警察機關不得向人民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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