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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之申請案件應交由村里幹事會同鄰長按戶實 地調查,並填具社會救助調查表,前項調查,申請人應主動據實告知各 項所得、收益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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