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合作社選舉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應於前條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就任,如有不願就任者
  ,應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合作社,並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
  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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