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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合作社選舉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合作社應於前條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就任,如有不願就任者 ,應於接到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合作社,並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 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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