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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遴選初任警察人員之最高年齡標準暫依左列之規定: 一、佐警及其用職級職務,三十八歲。 二、委任警官職務,四十歲。 三、薦任警官職務,四十五歲。 四、簡任警官職務,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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