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遴選初任警察人員之最高年齡標準暫依左列之規定:
  一、佐警及其用職級職務,三十八歲。
  二、委任警官職務,四十歲。
  三、薦任警官職務,四十五歲。
  四、簡任警官職務,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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