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管理員或巡守員應年滿二十歲,男性心身健全,素行良好熱心服務,並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任義勇警察、義勇消防警察、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員二年以上
      者。
  二、曾任警察工作者。
  三、退除役官兵。
  四、本辦法施行前曾任高樓或社區之管理、巡守工作者。
  五、其他適宜擔任管理或巡守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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