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或巡守員應年滿二十歲,男性心身健全,素行良好熱心服務,並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任義勇警察、義勇消防警察、民防、山地青年服務隊員二年以上 者。 二、曾任警察工作者。 三、退除役官兵。 四、本辦法施行前曾任高樓或社區之管理、巡守工作者。 五、其他適宜擔任管理或巡守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