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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雄港擴建計畫區省有土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出售土地之地價應由承購人一次付清。但在不影響擴建與開發工程財務 計畫之原則下,得准予分期繳付,其辦法由高雄港務局訂定,層報本府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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