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雄港擴建計畫區省有土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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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高雄港擴建計畫區內土地,特訂定
  本辦法。

  高雄港擴建計畫區(以下簡稱本區)內之土地,由高雄港務局依據高雄
  擴建區土地使用計畫規劃使用。

  本區內土地係指左列各款土地而言:
  一、依法撥用或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經呈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土地。
  三、購買或依法辦理區段徵收之土地。

  本區內土地除供港埠公共設施與道路綠帶等用地應予保留外,以出售、
  出租為原則。

  本區內土地出售、出租及設定地上權,授權高雄港務局會同有關機關組
  織高雄港擴建計畫區公有土地處委員會審查辦理之。但高雄市政府、市
  漁會等投資所填土地者,不在此限。

  凡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列舉之製造業、手工藝業、運輸業及公用事
  業等機關、公司、廠商或興辦工業人需要本區內土地時,得向高雄港務
  局申請承購或承租。

  本區內土地之收益由高雄港務局專戶存儲生息,依序作為左列各項用途
  :
  一、償還高雄港擴建工程美援貸款本息。
  二、償還臺灣省南部工業區開發工程貸款本息。
  三、高雄港擴建工程經費。
  四、本區土地管理費。
  五、高雄港埠充實建設經費。
  六、本區內之都市計畫建設經費。

第二章  出售
  本區土地出售價格,由高雄港務局依照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
  條之規定訂定,層報本府核定。

  申請人於申請承購土地時,應先向指定銀行繳納所申請土地地價總額百
  分之二之保證金,經核准承購時,抵充一部分地價。其未經核准者,所
  繳保證金無息發還。

  出售土地之地價應由承購人一次付清。但在不影響擴建與開發工程財務
  計畫之原則下,得准予分期繳付,其辦法由高雄港務局訂定,層報本府
  核定。

  承購人於繳清地價後,由高雄港務局提供各項移轉證件,並協助其辦理
  產權移轉登記,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本區內出售之土地,已放租者,其承租人得優先承購。

第三章  出租
  本區土地租金除都市土地外,按法定地價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

  申請人於申請承租土地時,應向指定銀行繳納所申請土地一個月地租金
  額之保證金,經核准承租時,抵充第一個月租金,其未經核准者,所繳
  保證金無息發還。

  承租人對承租土地不得轉租或轉讓,違者,除終止租約外,並依規定繳
  納違約金。
  前項違約金承租人如不能繳清,由合格受讓人負責繳納後,享有優先承
  租權利。

  依本辦法出租之土地,租賃期限不得逾十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需
  要續租時,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向高雄港務局續辦申請手續,如
  不需續租土地時,其地上建築物,得依照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轉
  !F並由受讓人事先申請承租,無人受讓者,應由原承租人自行拆還。

第四章  附則
  高雄港擴建計畫區公有土地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審查規則由高雄港務
  局訂定層報本府核定。

  有關出售出租土地之公告,聲請訂約等手續由高雄港務局另行規定之。
  承租人或承購人使用本區內土地,應行遵守事項由高雄港務局會同有關
  機關另行訂定之。

  本區內之土地管理費,不得超過土地收益總額百分之五。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