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站設立鐵路承攬運送業(包括公營鐵路承攬運送業)之家數應按左列
運量核定之:
一、新設車站之家數由交通處視實際情況核定之。
二、已設立一家之車站,最近三年平均進出貨物運量每年超過九萬噸時
增設一家。
三、已設立二家之車站,最近三年平均進出貨物運量每年每家超過十一
萬噸時增設一家。
四、已設立三家或三家以上至九家之車站,最近三年平均進出貨物運量
每年每家超過十三萬噸時增設一家。
五、已設立十家或十家以上之車站,其最近三年平均進出貨物運量每年
每家超過二十萬噸時增設一家。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貨物進出量,係指除去貨主直接托運與提貨專
用側線發到該側線所有人之貨物公營運送業者,經辦業務及民營運送業
者代辦業務所繳管理費用部分之運量而言。
本規則施行前已核准之承攬運送業限制營業區域或項目者之車站仍予維
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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