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危險品裝卸運輸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運送放射性物質,應由起運站將運送有關事項報經本局核准後受理之。
  託運放射性物質,託運人應交付運送有關文件一式二份,並在託運單附
  記欄註明文件名稱及件數。
  前項文件除託運人要求交還外,應一份粘貼於託運單,一份隨貨物運送
  通知書遞送到達站存查,並將證明文件名稱及件數轉記於貨物運送通知
  書附記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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