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放射性物質,應由起運站將運送有關事項報經本局核准後受理之。 託運放射性物質,託運人應交付運送有關文件一式二份,並在託運單附 記欄註明文件名稱及件數。 前項文件除託運人要求交還外,應一份粘貼於託運單,一份隨貨物運送 通知書遞送到達站存查,並將證明文件名稱及件數轉記於貨物運送通知 書附記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