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或政府經營之公司及公共團體留用公有耕地者,以示範試驗育
  苗為限,其留用面積由行政長官公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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