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查估重劃前及重劃後地價,於徵詢土地重劃
  協進會意見後,提請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
  定,作為計算負擔、土地分配及補償之依據:
  一、重劃前之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
      例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
  二、重劃後之地價應參酌各街廓土地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
      共設施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區段價或路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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