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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民備繳公糧稻穀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處對委託倉庫辦理經收保管農民備繳公糧業務,應隨時派員查核,其 有不依規定辦理者,應予糾正或視其情節輕重酌扣基本補助費,有違法 情事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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