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修配保管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並有合法使用權:
一、設有固定及足夠使用之修理場或保管場所,並有合法使用權。車
輛修配、保管或洗刷,不得占用人行道、騎樓或妨害交通、市容及
衛生。
二、不得非法買賣車輛或代為非法解體、拼裝。
三、設修配車輛登記簿(如附表六)登載修配車輛,其為三級保養以上
之修配者,並按日複寫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當地警察機關
備查。
四、購入之零件或器材應有進貨憑證或來源證明。
五、保管車輛應設保管簡卡(如附表七)一式三聯,一聯交車主、一聯
六、於車上、一聯由業者保存,保存期間為二個月。
七、接到警察機關抄發竊盜或遺失車輛案件之失物、贓物查尋通報單,
應即詳實核對,發現與查尋通報所載相同者,應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
汽、機車修配保管業發現左列情事之一,應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
一、贓車或其他可疑車輛者。
二、駕駛人無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拒絕登記,顯有可疑者。
三、保管之車輛除另有約定保管期間外,逾三日尚未提取而有可疑者。
四、修配或保管之車輛發現有血跡痕跡或遺留物,顯有可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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