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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連江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畜犬傷害他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即將被害人送醫治療,醫師或護理 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者時,應即報告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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