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其有特殊機密之支出經核准有案者,得由該機關
  簽具付款憑單,以該機關為受款人,將款領存,自行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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