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
例不再適用。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八條自一
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
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九十八條,自一百十二
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配合第九十八條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