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
任第十職等。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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