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家庭暴力被害人應安置於機構。但必要時,得安置於民宿、旅館或觀光旅
館。
安置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安置於與本府簽約機構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月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此費用含每月個案就醫診療掛號相關費用)。
二、安置於未與本府簽約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機構而受理本縣個案者
    ,則依機構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合約給付標準補助之。
三、安置於民宿、旅館或觀光旅館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偕同親屬入住者,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安置期間以
    十日為上限。
安置於機構者應檢附機構與該縣(市)主管機關契約書、機構收據正本、
安置服務記錄摘要表、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安置於民宿、旅館或觀光旅
館者,應檢具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宿收據正本及匯款資料向本中心申
請安置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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