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268145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之1條文,自104年12月2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社會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2月24日苗栗縣政府九十一府性防字第9100123119號公告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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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苗栗縣政府九十三府行法字第0930022473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至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至第15條;並增訂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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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4年4月7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38699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4條、第7條、第11條及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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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1月 8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04690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 2條、第 4條、第 6條至第12條;並增訂第10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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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9月 4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152450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第10條及第10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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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186415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第8條、第1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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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0002170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0條之 1及第11條條文 ,自103年1月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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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268145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之1條文,自104年12月25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家庭暴力被害人應安置於機構。但必要時,得安置於民宿、旅館或觀光旅
館。
安置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安置於與本府簽約機構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月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此費用含每月個案就醫診療掛號相關費用)。
二、安置於未與本府簽約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機構而受理本縣個案者
    ,則依機構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合約給付標準補助之。
三、安置於民宿、旅館或觀光旅館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偕同親屬入住者,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安置期間以
    十日為上限。
安置於機構者應檢附機構與該縣(市)主管機關契約書、機構收據正本、
安置服務記錄摘要表、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安置於民宿、旅館或觀光旅
館者,應檢具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宿收據正本及匯款資料向本中心申
請安置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