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 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款之證照費調整,修正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 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照之費用。 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