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
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款之證照費調整,修正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
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照之費用。
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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