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9月2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2546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0條之1、第10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8月5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8520157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 ,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 90年12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0055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25條;增 訂第 12條之1;刪除第2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4005692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 8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096055020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9條、第17條;增訂第9條之1、第26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8年 8月1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80550572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2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90590737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 0條之1、第10條之2、第10條之3;刪除第2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10105535360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 第 18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及「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管轄)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10210187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4條至第6條、第11條、第16條、第18條、第26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510067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 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61012672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 、第26條、第26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6102721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25條、第26條、第26條之 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9103624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11025682號令修正發布第25 條、第26條、第26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 113年9月2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2546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0條之1、第10條之2條文

立法總說明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五年八月五日訂
定發布,迄今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月
十四日。為使通關網路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處理效率得與時俱進並契合通
關實務,及衡酌通關業務成長趨勢,修正通關網路系統效率性需求規定,
另配合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規費收費基準定期檢討,依檢討結
果修正費用標準,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通關網路業者電腦網路系統一年應能有效處理報單份數及每日尖
    峰時刻每小時處理訊息數。(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提高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重新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費、測
    試驗證費及證照費之費用標準,以反映辦理成本。(修正條文第十條
    之一)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款之證照費調整,修正依第十條規定申
    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照
    之費用。(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二)

法規異動

修正

財政部對於經營通關網路之申請,得設置審查委員會予以審查,合於下列
各款規定且無妨礙海關或單一窗口系統方便性、經濟性、績效性之虞者,
發給籌設同意書:
一、網路系統均能符合下列通關自動化需求事項:
    (一)完整性需求:應能配合海關整體通關作業流程,提供系統整合
          性之連線服務;應能傳送與接收除海關委託特定經營通關網路
          業者外已公告之所有訊息;並應與其他通關網路業者網路互連
          ,以相互支援達到全程服務之功能。
    (二)效率性需求:為確保合理可接受之處理效率,電腦網路系統應
          能有效處理一年至少二千五百萬份以上報單及每日尖峰時刻每
          小時處理二萬個以上訊息。於正常情形下,連線用戶端與通關
          網路間資料收送,應於三分鐘內取得確認。
    (三)可靠性需求:除應保證通關資料之正確外,為確保通訊網路及
          電腦系統具穩定作業環境,應有異地備援設備,並具有完善之
          回復及備援措施,遇重大災害時,應於三小時內於異地提供服
          務。
    (四)使用性需求:應能提供系統全年無休每日二十四小時不停機服
          務,遇有電腦系統故障,應於三十分鐘內排除。
    (五)安全性需求:為確保通關資料之安全,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應符
          合申請時之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並建置資通安全管理中心且
          通過國家資通安全防護管理中心資安事件資料交換連通測試驗
          證。
    (六)存證功能需求:電腦系統應具有存證功能,並提供調閱之服務
          。
    (七)服務品質需求:應具有提供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通關自動化連
          線之相關諮詢服務能力。
    (八)連線作業規範配合性需求:電腦通訊網路系統之各種連線作業
          規範及規格,應能配合海關要求,並能與單一窗口連線。
    (九)其他經財政部特別指定之需求。
二、財務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三年度財務報表之稅前淨利累計無虧損。
    (二)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財務結構符合下列標準:
          1.負債占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計算公式:負債總額/資
            產總額。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計算
            公式:(權益總額+非流動負債)/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
            額。
    (三)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償債能力符合下列標準:
          1.流動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公式:流動資產/流動
            負債。
          2.速動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計算公式:(流動資產-存貨-
            預付費用)/流動負債。
    (四)前三年度財務報表之現金流量平均數符合下列標準:
          1.現金流量比率高於百分之四十,計算公式:營業活動淨現金
            流量/流動負債。
          2.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量占稅後淨利比率高於百分之八十,計
            算公式: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稅後淨利。
          3.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計算公式:最近五年
            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現金股利
            )。
三、技術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及設備水準,均能符合經營通關網路需要。
前項之審查,如發現有欠缺文件或其他應補正事項,得限期要求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第一項網路互連之項目,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現行通關網路系統效率性需求規定係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
    正發布,基於通關業務量成長與資訊科技進步,效率性需求宜參考業
    務成長情形衡酌調整,以確保通關網路業者電腦網路系統處理效率得
    與時俱進並契合通關實務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另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
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其費用標準如下: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四千元。
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九千元。
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以符法制。
二、配合規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定期檢討,檢討結果審查費、測
    試驗證費及證照費辦理成本皆已超出現行費用標準,為符合費用填補
    原則,爰調整各款費用標準。

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
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第三款之證照費調整,修正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
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照之費用。
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