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地區支付處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按支
  付科目列帳,如有剩餘時,應於規定國庫收支結束期限內繳還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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