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光色(Light  Color):
  光色規定如左:
  一、為免與交通信號燈相混淆,市區內道路照明燈具之光色應儘量避免
      使用黃色。
  二、路燈之光色應儘量使被照射物體之原有色彩自然不變。
  三、長隧道內或山區道路之多霧多塵地區,可採用黃色燈光照明,以增
      加駕駛者透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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