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液化氣體船應依其計劃載運之貨品具有不同之船舶構造與設備,其最低要
求如附表十四,該憾各欄所用之符號其意義如左:
a欄:貨品名稱。其後加註* 號者表示亦包含於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
      則內。
b欄:聯合國編號。僅供參考之用。
c欄:船舶型式,其設計標準詳見第十條。
d欄:要求丙型獨立櫃。如要求則以Yes 表示。
e欄:貨艙櫃內揮發氣空間之控制。
      Inert 為惰性氣體。
      Dry 為適當乾燥之空氣。
f欄:揮發氣探測。
      F為易燃揮發氣體探測。
      T為毒性揮發氣體探測。
      O為氧氣分析器。
      F+T為易燃與毒性氣體探測。
g欄:儀器
      I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一)目及第(二)目間接或不穿透貨櫃艙
        之封閉設施。
      C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一)目及第(三)目之間接或封閉設施。
      R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一)目及第(四)目之間接、封閉或限制
        設施。
h欄:特別規定
依計劃載運之貨物作特別之規定。其編號之順序為適用之條、項、款、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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