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情形,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得請求法院蒐集或調取實施鑑定所需 資料。 前項鑑定所需資料為當事人、辯護人持有或保管者,法院得請持有或保管 之當事人、辯護人提供之。 前二項資料之蒐集、調取或促請提供,得由法院審酌鑑定之目的、實施鑑 定之原理、方法,及相關資料之種類、性質與對實施鑑定之重要性,並參 酌鑑定人、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妥適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