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專案核撥及核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所列之補助支出,其僅列受補助
  之機關或團體名稱,未經明定用途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核定歲
  出分配預算或有關之支付法案所列每月或每期補助支出金額,一次或分
  次簽具付款憑單,送由該管地區支付處,簽發以受補助之機關或團體為
  受款人之國庫支票,直接付與受補助之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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