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及第六章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
,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本法第二章保護服務相關補助規定之調整或增加,須搭配擴增保
護機構人力及爭取預算資源,始得全面落實推動;其次,第三章犯罪
被害人保護命令係屬我國法制上之首創制度與嘗試,相關實務配套及
運作流程、教育訓練均有其必要性,而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則因性
質與定位均屬制度性之通盤變革,影響民眾權益幅度亦高,且補償金
申請系統、經費來源籌備、相關配套措施與子法亦須同步建置或修訂
;再者,第六章涉及保護機構之組織變革及工作人員之大幅調整,爰
明定該四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保留合理整備時間,避免本
法因倉促上路致難以落實之窘境;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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