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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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