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081號令修正公布第119 條之3;增訂第101條之1、第101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2年5月30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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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3年1月4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0024號令修正公布全文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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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3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167號令修正發布公布全文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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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4年 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570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第 15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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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7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00842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 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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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88001243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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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4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90008925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 111條、第121條;增訂第112條 之 1條文;刪除第8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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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0年5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90510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 第28條、第43條、第48條、第55條、第64條、第112條、第1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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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0年 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02280號令修正公布第5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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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3409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2條、第33條、第41條、第47 條、第49條、第50條、第65條、第66條、第71條、第73條、第74條、第 75條、第77條、第78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16條、第118條、第12 1條;增訂第20條之1、第29條之1、第33條之1、第41條之1、第63條之1 、第64條之 1、第66條之1、第70條之1、第72條之1、第74條之1、第75 條之 1、第77條之1、第8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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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2年 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9299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23條、第27條、第40條、第55條、第57條、第63條之 1、第69條、 第79條、第93條、第 105條、第108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19條; 增訂第58條之1、第93條之1、第9章之1章名、第99條之1、第99條之2、 第99條之 3、第99條之4、第99條之5、第99條之6、第99條之7、第99條 之 8、第110條之1、第119條之1條文;刪除第6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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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0239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 99條之1、第99條之8、第112條;增訂第41條之2條文;刪除第8章章 名、第 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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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3年 6月 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08311號令修正公布第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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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總統(94)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2981號令修正公布 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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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6年 7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03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5條、第9條、第10條、第23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之1、第3 3條至第35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至第41條之1、第43條、第49條 、第63條之1至第64條之1、第66條之1、第67條、第70條之1、第74條之 1、第78條、第82條、第99條之1至第99條之3、第99條之5、第102條、 第 104條至第106條、第110條至第114條、第118條、第119條之1;增訂 第7條之1、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28條之1、第43條之1、第43條之 2、第47條之1至第47條之5、第78條之1、第83條之1、第110條之2、第1 12條之2至第112條之7、第119條之2至第119條之4;刪除第68條、第120 條、第 1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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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8531號令修正公布第5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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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964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 、第78條、第81條、第83條、第107條、第112條之4條文 (中華民國101 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8條之1條第3項所列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4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 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 54558號公告第99條之1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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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11號令修正公布第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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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3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9條、第14條、第23條之2、第26條、第27條、第37條、第38條、第 41條之 1、第43條之2、第71條、第99條之1、第99條之3、第99條之5、 第 111條、第112條、第112條之5、第114條、第119條之1、第119條之2 ;增訂第9條之1、第27條之1及第112條之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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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398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34條、第40條、第41條之1、第44條、第48條、第58條之1、第63條之 1、第65條、第73條、第76條、第77條、第99條之8、第101條、第111條、 第112條、第119條之2、第123條;增訂第43條之3、第49條之1、第99條之 9至第99條之19、第110條之 3、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及第121條之1條 文及第9章之2章名,除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 3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行 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18135號令發布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 1至第118條之3,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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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081號令修正公布第119 條之3;增訂第101條之1、第101條之2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航空站或助航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航空站或助航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
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
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一、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向乘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二、於航空站糾纏乘客或攬客。
三、攜帶動物進入航空站,妨礙衛生、秩序或安全。
四、於航空站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其
    他廢棄物或於禁菸區吸菸。
五、於航空站遊蕩或滯留,致妨礙乘客通行、使用或影響安寧秩序。
六、未經許可,於航空站張貼或散發宣傳品、懸掛旗幟、陳列物品、舉辦
    活動者或以不當方法污損設施。
七、於航空站之公共通道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擅自進出管制區者,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航空站經營人並得會同航空警察局
強制其離開航空站。
前項規定,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