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應以其已知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依其專門知識、技術、經驗,以 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鑑定意見。 前項資料,包括特定領域之專家於一般情形合理可信賴為鑑定基礎者,不 以經法院裁定於本案審判程序調查之證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