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孔內殘留之爆炸物應依左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在距原孔四十公分以上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
  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
  三、以安全方法在原孔裝藥,再予引爆。
  經前項處理後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妥善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