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內殘留之爆炸物應依左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在距原孔四十公分以上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 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 三、以安全方法在原孔裝藥,再予引爆。 經前項處理後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