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間之各風道,應設置左列設備:
  一、遮斷壁:應以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不得漏風。
  二、風門或調節風門:應於適當距離設置二門以上,俾人車通過時,得
      交替開關。
  三、風橋:應用適當材料建造於坑內交叉風道處,不得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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