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經費需以外幣按月或按期經常辦理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簽具付
  款憑單,送由該管地區支付處簽開新臺幣國庫支票,以結匯銀行為受款
  人。結匯金額超過一定限額者,另洽外匯核配單位取得結匯證明文件後
  ,持向結匯銀行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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