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
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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