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根據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
造具當日日計表及各重要科目餘額表,交付後任,後任即根據與帳簿核對
餘額,並檢查其內容,在帳簿上雙方蓋章證明,並由後任在啟用帳簿日期
表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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