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高(快)速公路出口距離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之距離。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線條及白色邊線。「指33-1」、「指33-1.1」、「
指33-1.2」依序設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方三百公尺、二百公尺及
一百公尺處。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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