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之界線,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
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第一百七十七條「
停」標字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
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十至四十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為二公尺至三公尺。但受實際情形限
制,得酌予調整,其淨距不得少於一公尺。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設置特種閃光號誌且無設置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管制之路
口,於閃光黃燈道路不予設置停止線。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停止線
應依第二項規定劃設。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鑒於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較高,時有忽略穿越道路行人情事,並造成對
行人之壓迫感,需增加穿越道路行人與停等車輛之緩衝空間,爰參照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附件二十
三之二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七點五噸以上N2、N3類之突頭車輛駕
駛可看到車輛前緣最外平面二公尺內的橫向垂直平面,並參考瑞典、
英國、新加坡與韓國規定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均為二公尺以上
,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之兩者淨距為二公尺至三公尺,並配合
本規則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與橫交路口路
面邊緣間距以三至五公尺為原則,修正現行條文第四項圖例(圖一)
;另新增多車道直交路口之設置圖例(圖三),以供參照。考量實際
情形,部分路口受限於路口建築物、圍牆、道路停等空間不足等道路
環境影響之特殊狀況,爰規定得酌予調整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
,惟調整後其淨距不得少於一公尺。另有關路口視距之考量,得參考
交通工程規範,併予敘明。
二、考量全面更新重繪停止線,恐過於消耗經費、人力資源,對於已依現
行條文第四項停止線圖例劃設者,可保留至其須汰換時,再依修正條
文第六項圖例劃設,爰增訂第五項定明本規則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
繪之停止線應依第二項規定劃設。
三、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項,現行條文第五項移列為修正
條文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