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高(快)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終)點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
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
線。
「指33-2.1」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33-2.2
」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2.3」標誌,設
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指33-3.1」設於高乘載車道終
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3.2」標誌,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適當處
。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33-2.1」、「指33-2.2」、「指33-2.3」等
三處預告標誌,除「指33-2.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
一公里適當處設置「指33-2.2」標誌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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