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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