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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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