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1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76 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增訂第98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民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5月14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26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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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2年7月8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742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4條 、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5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第38條 、第41條至第46條、第49條、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61 條、第62條、第79條、第81條、第88條、第89條、第92條至第98條、第 100條、第101條、第103條及第110條;增訂第45條之1至第45條之3、第 87條之1、第87條之2、第95條之1、第97條之1、第97條之2及第103條之 1;並刪除第48條、第5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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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8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646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4條 、第 8條、第15條、第20條、第31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第37 條至第39條、第42條、第45條之1、第45條之2、第46條、第50條、第51 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66條、第86條至第88條、第 95條、第97條、第103條、第108條至第109條;增訂第35條之1、第45條 之 4、第45條之5、第51條之1、第55條之1及第96條之1;並刪除第97條 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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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0年8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3914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條 、第3條、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 、第31條、第34條、第36條至第38條、第41條、第42條、第45條、第45 條之 2、第45條之4、第45條之5、第47條、第49條至第52條、第55條、 第55條之1、第57條、第60條、第65條至第67條、第69條、第70條、第7 4條、第87條之2至第89條、第91條、第93條、第94條、第95條之1至第9 7條、第100條、第103條;增訂第56條之1第56條之2、第67條之1、第68 條之1;並刪除第17條至第19條、第24條、第28條、第40條條文(原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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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1年1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403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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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3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3285號令修正公布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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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3年7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09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3 條、第7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20條、第21條、第31條、第32條、第3 8條、第39條、第45條、第45條之1、第45條之5、第46條、第49條至第5 1條、第51條之1、第52條、第55條、第57條、第61條、第62條、第64條 至第 67條、第68條之1、第70條、第74條、第79條、第83條、第86條、 第87條之2、第88條、第89條、第91條、第93條、第94條、第97條、第1 03條及第109條;增訂第36條之1、第50條之1、第52條、第55條、第57 條、第 61條、第62條、第64條至第67條、第68條之1、第70條、第74條 、第 79條、第83條、第86條、第87條之2、第88條、第89條、第91條、 第 93條、第94條、第97條、第103條及第109條;增訂第36條之1、第50 條之1、第90條之1、第91條之1、第94條之1、第100條之1;並刪除第27 條、第55條之1、第56條、第96條及第9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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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3年10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195號令修正公布第8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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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3年10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345號令修正公布第70條、第 74條、第8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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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6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600138410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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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70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第 1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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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59410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3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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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1年1月25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690號令修正公布第 6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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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總統(92)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21920號令修正公布第 11條、第13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31條、第35條、第35條之 1、第 37條、第43條、第45條之1、第45條之5、第47條、第49條、第50 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第61條、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 68條之1、第70條、第71條、第73條、第74條、第76條、第77條、第82 條、第84條;增訂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59條之1、第65條之1、第 7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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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3年4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63981號令修正公布第63條 ;增訂第9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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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4年 2月 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681號令修正公布第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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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21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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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6881號令修正公布第89 條、第90條之 1、第91條、第91條之1;增訂第90條之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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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95年 2月 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14951號令修正公布第42 條;增訂第68條之 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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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 、第 1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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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505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3 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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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 97年1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61號令修正公布第5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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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38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 、第26條、第13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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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4431號令修正公布第35條 及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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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03971號令修正公布第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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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 7條、第13條、第24條、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40 條、第41條、第46條、第68條、第70條、第71條、第80條、第83條及第 100條;增訂第3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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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4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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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30021號令修正公布第4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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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0301號令修正公布第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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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5481號令修正公布第11 條、第三章章名、第六節節名、第40條、第42條、第45條、第49條至第56 條、第59條、第九節第一款款名、第76條、第九節第二款款名、第79條至 第81條、第83條、第86條、第九節第三款款名、第87條、第90條、第94條 、第102條、第104條、第110條及第124條;增訂第九節節名及第86條之 1 條文;刪除第四章章名(依政黨法第45條規定,本法第43條第6項,自政黨 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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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9181號令修正公布第97條 、第99條至第102條及第10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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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384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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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668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 、第57條、第6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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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21號令修正公布第11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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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 112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6條、第7條、第12條、第14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6條、 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6條、第38條、第41條至第43條、 第45條至第48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6條至第59條、第62條、 第66條至第68條、第74條、第76條、第86條、第92條、第104條、第110條 、第 112條、第117條、第120條、第124條;增訂第5條之1、第48條之1、 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3、第59條之1、第70條之1、第73條之1、第98條之1 、第103條之1、第104條之1;刪除第8條、第9條、第1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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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 114年2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15361號令修正公布第76 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增訂第98條之2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
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
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提議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指定提議人一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理由書以不
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
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
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連署;其適用
罷免種類、連署方式、查對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
會定之。
採電子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
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六、提議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
    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
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
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
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
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
間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如刪
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
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
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之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
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
應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
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
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
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六、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
    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
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
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為
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
免案之提案:
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
二、未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
    議。
三、未於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