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
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如
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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