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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六條
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 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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