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
    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
    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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