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指35」,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因
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名
及里程。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00公尺處。
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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