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
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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