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36」,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
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
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
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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